临沂百渡汇商贸有限公司:
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临市监处罚〔2021〕2-184号)确定的义务,我局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(详见临市监罚催[2021]2-184号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》)。
由于你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,且拒绝提供可依法送达的方式或途径,故无法通过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》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”及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,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,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。”之规定,现依法将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》公告送达。
附: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(临市监罚催[2021]2-184号)
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2年8月12日